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2號
TCDV,102,重訴,92,20170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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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2號
原   告 劉坤堆
      蕭玉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陳禎瑩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伊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就原告與被告陳禎瑩間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陳禎瑩涉有共同致死犯罪嫌疑,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因原告與被告陳禎瑩業已於庭外和解,今原告具狀撤回被 陳禎瑩部分之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職權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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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