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6年度,1號
TCDM,106,附民緝,1,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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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張雪真
被   告 蕭敏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5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其於刑事 案件審理時,否認有向原告取款之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四、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就原告部分之犯行,業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 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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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