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5號
TCDM,106,附民,5,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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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吳明智
被   告 喬裕建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環儀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11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 萬6904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曾環儀係被告喬裕建材有限公司(下稱喬裕公 司)之負責人。緣喬裕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31日起,自銘 基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轉包取得位在臺中市○○區○○街00 號廠房之屋頂烤漆浪板工程。被告曾環儀為被告喬裕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以日薪2500元雇用原告施作上開工程,其 本應注意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 者,於該處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而上 址廠房屋頂烤漆浪板施作位置距離地面約7 公尺,被告曾 環儀、喬裕公司均未依法設置防護設備,原告於104年6月 3日下午4時許,在上開廠房進行拆除作業時,因踩踏之屋 頂鋼架斷裂,乃自高度約7公尺處直接墜落地面,因而受 有右側遠端橈骨關節內粉碎性骨折、雙手前臂挫傷、右胸 壁挫傷及背挫傷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曾環儀、喬裕公司連帶賠償㈠醫療費用11萬2334元、㈡ 就醫車資2萬4570元、㈢後續醫療費用及車資1萬元、㈣看 護費用3萬元、㈤不能工作損失66萬元、㈥精神慰撫金36 萬元,共計119萬6274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曾環儀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於民國106 年 4 月10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91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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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裕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