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0號
TCDM,106,附民,10,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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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葛明秀
被   告 呂泉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詳如附件之「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8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 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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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