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650號
TCDM,106,聲,1650,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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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50號
聲 請 人 趙婉婷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106年3月1日解除委任)
      陳浩華律師(106年3月8日解除委任)
      盧永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訴字
第12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趙婉婷現已懷孕19週,將於4 月17日滿20週,因坐躺壓迫神經,導致每日睡到半夜疼痛到 無法入睡,現服用監所醫師開助眠、消炎、止痛藥都無法改 善,獄中婦科專業被告也感到失望,期盼能給被告保外待產 之機會。被告雖以往開庭有逃逸,但自行報到投案,入監兩 個月深感親情可貴,希望能照顧家中2 名小孩,並好好調養 醫療,期盼能予保外待產云云。
二、經查,被告雖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所犯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罪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3 月22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後 ,業據被告提起上訴,於同年4 月20日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由該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160 號(成股)審理 中,有本院106 年4 月19日中院麟刑瑞105 訴1240字第1060 04483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中 之人犯,其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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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