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浩琦
上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
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浩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浩琦前犯重利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243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