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0年度,1139號
TPHM,90,上更(一),1139,200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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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三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九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五三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連續幫助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二六巷十二號二樓開明工商服務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開明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業於八十五年三月解散),明知客戶中 如附表所示,除其中附表編號一三三、一六四、二五四、二五七、二六二、三○ 五、三一三、三三九至三七七、三七九、四○四、四○五、四二○、四二八、四 三四、四三九、四六○、四七六、四八六、四九一、四九七、五○一、五二七、 五四九、五六七、五六八、五七八、五八一、五八六、五九七、五九九、六○二 、六一二、六二三、六三二、六三四、六三七、六六一、六七四、六七七、六八 三、六八五、六八七、六九三(以上公司籌備處雖有借款,惟未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及編號五八、一三二、一九一、二○七、二一二、二一四、二五二、二五五 、二七八、二八九、二九七、三二一、三三七、四一三、四五三、四八四、五一 四、五二一、五四四、五五一、五八八、六一三、六一八、六五二(以上公司雖 有借款,但未辦理增資登記),編號四○○、四○一(以客戶自有資金為之)外 ,其餘之公司籌備處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已設立之公司於辦理增資變更登記 時(其中編號一0三與二三六均係現代眼鏡有限公司,為同一家公司,於八十二 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借資金用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之用;編號五八二與五九六均係 弘瑄有限公司,亦為同一家公司,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所借資金用於辦理增資變 更登記之用),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上揭公司股東並未實際 繳),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以確保股本之充實,竟出於幫助上揭公司之意 思,先後多次貸與之資金,借貸公司各稱及借貸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而各公司以之 充作驗資所需之存款證明後,由各公司自行或委由會計師持向經濟部辦理登記。 嗣經經濟部發覺有異,函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該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 簡稱北機組)向檢察官聲請搜索票,於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在臺北市○○○路○ 段二六巷十二號二樓開明公司內扣得帳冊二十一冊、存摺九十一冊、支票存根五 十四本、查核報告書十六本、客戶資料一本及承辦清單四冊。二、案經北機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移請併案 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偵字第一八三三一、二 五六五五號)。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戊○○承認其有貸與款項予右揭客戶之事實,惟辯稱:借錢予 客戶收取利息乙事,純係個人行為,與開明公司無關,伊與各該公司負責人素未 謀面,伊未違反公司法云云。
二、經查:
(一)右揭事實,除據被告戊○○於本院供承:「(在調查站訊問時坦承將資金提供 他人設立公司?是,我們是提供資金給他們驗資之用‧‧‧」(本院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被告於八十五年七月二日在北機組調查時,調查人 員訊以(提示戊○○八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扣押物編號00四-一至00四-十 六查核報告書十六本)上述扣押物是否為客戶委託你代辦公司設立、增資變更 登記之資料?(經檢視後)是的,大都是八十四年間之客戶資料。(見偵字第 一八六五三號卷第六頁反面、第七頁正面)。被告並請職員林玲利姜嘉雯將 該查核報告書中客戶帳號、公司名稱、存款日期、提款日期、金額等資料列出 ,其中屬客戶自有資金者,亦予標明(見偵字第一八六五三號卷第七頁正、反 面,第十五頁至三十頁),並供明利息係每一萬元日息七百元計算。被告於八 十五年七月二日北機組調查時,雖供稱:開明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 資金來源都是由個人週轉來的資金,借給客戶辦理存款證明之用途,並非開明 公司提供。而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北機組調查時,則供稱:上述資金來源除被 告名下擁有不動產房屋一棟(址設臺北市○○路一四四號五樓)外,其餘均為 開明公司所提供的資金。經調查人員詳究後,被告供稱:(經檢視後)我是開 明公司的負責人,我替公司週轉來的資金,作為替公司辦理業務之用途等語( 見偵字第一八六五三號卷第三十二頁正面)。被告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雖否認之 ,並聲請調取北機組當時偵訊之錄音帶及錄影帶,惟經本院前審函調結果,據 復:「有關本組於八十五年間,對戊○○製作調查筆錄之錄音帶及錄影帶,因 逾時已久未予留存」,此雖有北機組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電防字第0 三五二號函在卷可稽。惟被告於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機組所供各節,有 「開明工商代辦設立、增資變更登記客戶資料表」在卷可佐(見偵字第一八六 五三號卷第十五頁至三十頁),並有帳冊二十一冊、存摺九十一冊、支票存根 五十四本、查核報告書十六本、客戶資料一本及承辦清單四冊扣案足憑。且被 告於案發後即於八十五年三月五日及同年五月二十九日亦有補申報八十年至八 十三年度及八十四年度開明公司貸與他人資金所得利息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情事 ,復有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八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財北國稅中南審字 第一一三○六號及八十五年六月八日財北國稅中南審字第一四四○二號函、開 明公司之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各該年度之資產 負債表(均為更正補報案件)附卷足資佐證(附於偵字第一八六五三號卷第九 頁之後至第十三頁)。被告雖提出開明公司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 撤回八十至八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更正案,雖經該所准予備查,惟除該三 年度外,另八十四、八十五年度等業由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審查第三科依據北 機組查獲涉嫌漏報收入等依法辦理等情,此有被告所提出之該所八十六年二月 四日財北國稅中南審字第八六○○二五三五號函影本附卷可稽,則該函尚不足



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二)被告有貸與如事實欄所示之客戶資金並以該資金證明申辦之公司設立登記或已 設立之公司於辦理增資變更登記時,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各 該存款證明、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之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向主管機關申辦公司 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事實,除有扣自開明公司之帳冊二十一冊、存摺九 十一冊、支票存根五十四本、查核報告書十六本、客戶資料一本及承辦清單四 冊扣案足憑外,並有經濟部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經(八四)商字第八四二二四 五二九號函、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三0四六七 號函、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三一四六五號函 、經濟部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0三0一四0號函( 檢送東榮營造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北機組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八九)電防字 第二一0四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北市建商二字第 八九六三二四七九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北市建商二字第 九0六一一八二四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經(九○)中字 第○九○一五七三二五號函及上開各函所附資料可稽。如附表編號六九六即北 都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影本附於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 四四九四號卷可稽,且經該公司股東陳德忠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在臺北市調查 處供明,該公司負責人蕭志雄雖於偵查中辯稱有收到一千萬元資金云云,顯為 推卸其刑責之詞,尚難以之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三)被告雖提出由巴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日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龍豪房屋仲介 有限公司、鋐鋒實業有限公司、廷彥實業有限公司、豪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彙豐科技有限公司、三方食品有限公司、玄馬實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委託書、開 明公司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股東臨時會紀錄。惟據證人即巴頓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負責人乙○○於本院前審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調查時證稱:「有拿證明給 他看‧‧‧‧公司資金不夠,公司正在準備中,跟他(指被告)暫時借一下」 ;鋐鋒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證稱:「跟他說公司要成立,要使用」;玄 馬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丙○○證稱:「申請公司股東拿支票事跟他談」等語。 則被告顯知其等借貸款項係供公司設立登記之用,雖委託書記載被告係受託人 ,證人雖稱係向被告借云云,惟與被告於北機組所供係開明公司之資金所貸與 及卷附「開明工商代辦設立、增資變更登記客戶資料表」不合,亦難採為被告 有利之認定。
(四)被告戊○○出於幫助上揭公司之意思,先後多次貸與之資金,而各公司以之充 作驗資所需之存款證明後,由各公司或各公司委由會計師持向經濟部辦理登記 ,其中科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公司委由會計師丁○○持向經濟部辦理登記之事 實,有本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四○九三號判決書在卷可憑(原審卷㈠第四三四 頁至第四三五頁),而證人丙○○於本院證稱:「(後來公司設立登記誰去辦 ?)是公司一位林小姐去辦的。」,與證人甲○○於本院證稱:「(後來公司 設立登記誰去辦?)當時好像是麻煩會計師去辦的。」(均見本院九十一年七 月十九日訊問筆錄),足見由上揭公司自行或委請會計師申辦公司設立登記之 一切事宜,被告除金錢借貸外,並未參與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事宜,益徵被告



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僅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五)被告既明知各該公司籌備處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已設立之公司於辦理增資變 更登記時,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為獲取利息等利益,竟基於幫助 事實欄所示公司之犯意,將週轉而來之開明公司資金貸與上揭公司,以前開貸 與之資金,充作驗資所需之存款證明,被告有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其後翻異前 供,顯係卸責之詞,要無足採,被告右揭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幫助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 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查被告行為時所施行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公司應收 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登記後 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為「公司應收之 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 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僅將原條文所定之罰金刑由以銀元計 算之二萬元,修法改為以新台幣六萬元計算,其餘法定刑部份未有變更,惟修正 前後之法律既有不同,應認已屬法律變更。又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再度 修正,原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修正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 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 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原有期徒刑暨拘役部分亦未 予修正,將罰金額度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是被 告行為後,公司法既歷經修正,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 ,以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時法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 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處斷。被告僅單純貸與金錢給事實欄所示之公司,而由上 揭公司自行或委請會計師申辦公司設立登記之一切事宜,被告除金錢借貸外,未 參與登記事宜,足見被告未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僅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尚屬幫助犯,應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先後多次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 三項之犯行,犯意概括,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併依法先加後減之。如附表編號六九六部分,起訴書雖未記載,惟與 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三、原審據以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原判決就附表編號一三三、一六 四、二五四、二五七、二六二、三○五、三一三、三三九至三七七、三七九、四 ○四、四○五、四二○、四二八、四三四、四三九、四六○、四七六、四八六、 四九一、四九七、五○一、五二七、五四九、五六七、五六八、五七八、五八一 、五八六、五九七、五九九、六○二、六一二、六二三、六三二、六三四、六三 七、六六一、六七四、六七七、六八三、六八五、六八七、六九三及編號五八、 一三二、一九一、二○七、二一二、二一四、二五二、二五五、二七八、二八九 、二九七、三二一、三三七、四一三、四五三、四八四、五一四、五二一、五四 四、五五一、五八八、六一三、六一八、六五二,並未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辦公司



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原判決未加查證即認定被告就上開部分亦犯公司法第 九條第三項之罪,顯有未洽。㈡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於八十六年六 月二十七日經修正公布施行,同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又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 十二日再度修正,原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修正為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 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 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原有期徒刑暨拘 役部分亦未予修正,將罰金額度提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之 罰金。是被告行為後,公司法既歷經修正,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比較上開修正 前後之規定,以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被告較 為有利,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中間時法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 五日修正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處斷,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亦有未合。㈢又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 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 犯罪之實現者,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三三三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僅單純 貸與金錢給事實欄所示之公司,而由上揭公司自行或委請會計師申辦公司設立登 記或增資變更登記,足見被告以幫助之意思而從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 屬幫助犯,原審遽認被告與上揭公司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論以共同正犯, 尚有違誤。㈣本件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十五條既經修正,免除其刑事責任,依 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理由詳如后述 ),原審未及適用修正後之公司法,仍以修正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論處,自 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事實欄所載之犯行雖非可採,惟其否認如理由欄五所 載違反公司法之犯行,及以公司法第十五條已經修正,免除其刑事責任為由指摘 原判決不當,則屬有據,上訴為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前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 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貸 與款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之情形,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 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損及公司法對於公司資本充實之立法要求,家數甚多, 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至扣案之帳 冊二十一冊、存摺九十一冊、支票存根五十四本、查核報告書十六本、客戶資料 一本及承辦清單四冊,或屬開明公司業務上所用,或非屬被告所有,尚非得宣告 沒收。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生效,將 原定須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均得易科罰金,相比較之下 ,以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被告所犯之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其所受本案刑之宣告又為有期徒刑六月,已合於易科罰金規定,自應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另以:戊○○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二六巷十二號二樓開明工商服 務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明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業於八十五年三月解散 ),明知該公司登記所營事業為「㈠工商技術服務及勞務承攬(不得經營會計所



執行之業務及有關稅務事項)。㈡企業經營諮詢及企業診斷顧問。㈢有關工商服 務其他附屬事項之經營」,並不含資金貸與之業務,且非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 有融通資金之必要,竟將其為開明公司週轉取得之資金,貸與他人,經營登記範 圍以外之該項業務。其自民國八十一年五月間起至八十二年九月間止及自八十四 年七月起至八十五年一月間止,以開明公司名義將資金以每新台幣(下同)一百 萬元日息七百元之利率,貸與彙豐科技有限公司等附表所示之六百九十二家客戶 ,應認被告尚涉有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罪等語。惟按犯罪 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 定有明文。經查:公司法第十五條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 後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情行外,不得貸與股東或 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融通資金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而第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僅有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責,故依修正後公 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被告此部分犯行,核屬犯罪後法律廢止其刑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原應為免訴諭知。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 行與前揭有罪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併此說明 。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係開明公司負責人竟將開明公司之資金貸與如附表編 號四00、四0一之公司,該二公司並以該資金申辦公司登記事項。又如附表其 中編號一三三、一六四、二五四、二五七、二六二、三○五、三一三、三三九至 三七七、三七九、四○四、四○五、四二○、四二八、四三四、四三九、四六○ 、四七六、四八六、四九一、四九七、五○一、五二七、五四九、五六七、五六 八、五七八、五八一、五八六、五九七、五九九、六○二、六一二、六二三、六 三二、六三四、六三七、六六一、六七四、六七七、六八三、六八五、六八七、 六九三及編號五八、一三二、一九一、二○七、二一二、二一四、二五二、二五 五、二七八、二八九、二九七、三二一、三三七、四一三、四五三、四八四、五 一四、五二一、五四四、五五一、五八八、六一三、六一八、六五二之公司,以 借得之資金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辦理增資登記,被告涉有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之 罪嫌。訊之被告否認有此部分違反公司法之犯行。經查編號四00、四0一之公 司係以客戶自有資金申辦公司變更登記,此據卷附「開明工商代辦設立、增資變 更登記客戶資料表」記載甚明,尚難認係向開明公司借款辦理公司登記事宜,尚 乏證據足認開明公司有貸與資金予該二家公司;其餘公訴意旨所指之公司籌備處 或已設立之公司雖有向開明公司借款,惟並未用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 ,此由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三0四六七號函、經 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經(八九)商字第八九二三一四六五號函、北機組八 十九年十月五日(八九)電防字第二一0四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八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七日北市建商二字第八九六三二四七九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年 二月十九日北市建商二字第九0六一一八二四號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一 月十一日經(九○)中字第○九○一五七三二五號函及上開各函所附資料,核對 觀之甚明。就此部分被告顯無違反公司法之犯行,惟依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論罪



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公司法第九條部分)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 部分事實已明,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意旨狀聲請傳喚各該公司 負責人到庭作證,本院認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洪 光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九條【舊】第三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號│ 公 司 名 稱 │ 借貸日期 │ 公司設立 │ 未辦增資 │ 未辦公司 │
│ │ │ │ 登記日期 │ 登 記 │ 登 記 │
├───┼────────┼─────┼─────┼─────┼─────┤
│001│ 彙豐科技股有限 │ ⒌⒓ │ ⒌⒙ │ │ │
│ │ 公司 │ │ │ │ │
├───┼────────┼─────┼─────┼─────┼─────┤
│002│ 仲仁國際商務 │ ⒌⒔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3│ 財權建設股份 │ ⒌⒚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4│ 旭記資訊事業 │ ⒌⒕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5│ 山誠興業股份 │ ⒌⒛ │ ⒍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6│ 味清食品股份 │ ⒌ │ ⒍⒐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7│ 大咪行 │ ⒌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08│ 良辰有限公司 │ ⒌ │ ⒍⒋ │ │ │
├───┼────────┼─────┼─────┼─────┼─────┤
│009│ 國際青年 │ ⒍⒉ │ ⒍⒔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0│ 由田實業股份 │ ⒍⒑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1│ 佑杰企業 │ ⒍⒑ │ ⒍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2│ 大賸有限公司 │ ⒍⒑ │ ⒍⒛ │ │ │
├───┼────────┼─────┼─────┼─────┼─────┤
│013│ 大科貿易 │ ⒎⒗ │ ⒎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4│ 真德國際股份 │ ⒎⒗ │ ⒏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5│ 榮訓有限公司 │ ⒎ │ ⒎ │ │ │
├───┼────────┼─────┼─────┼─────┼─────┤
│016│ 班納得國際 │ ⒎ │ ⒏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7│ 舜為有限公司 │ ⒏⒌ │ ⒏⒖ │ │ │
├───┼────────┼─────┼─────┼─────┼─────┤
│018│ 優仕特國際 │ ⒏⒕ │ ⒏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19│ 麗仁有限公司 │ ⒏⒘ │ ⒏ │ │ │
├───┼────────┼─────┼─────┼─────┼─────┤




│020│ 家圓有限公司 │ ⒏ │ ⒐⒋ │ │ │
├───┼────────┼─────┼─────┼─────┼─────┤
│021│ 龍皇國際事業開 │ ⒐ │ ⒑⒗ │ │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22│ 兩可食品 │ ⒐ │ ⒑⒘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3│ 大信貿易 │ ⒑⒓ │ ⒒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4│ 亞洲食品開發 │ ⒑⒖ │ ⒑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5│ 菲蕾蒂企業 │ ⒑ │ ⒒⒐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6│ 農甲股份 │ ⒋ │ ⒌⒔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7│ 連允企業 │ ⒋ │ 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8│ 瑞弘工程設計 │ ⒋ │ ⒌6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29│ 賀慶企業 │ ⒋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0│ 惠勝有限公司 │ ⒋ │ ⒌⒘ │ │ │
├───┼────────┼─────┼─────┼─────┼─────┤
│031│ 僑崙企業 │ ⒌⒊ │ ⒌⒙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2│ 車熹有限公司 │ ⒌⒑ │ ⒍⒐ │ │ │
├───┼────────┼─────┼─────┼─────┼─────┤
│033│ 黃海廣告股份 │ ⒌⒑ │ ⒌⒘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4│ 培登科技股份 │ ⒌⒒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5│ 利徠安股份 │ ⒌⒓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6│ 富山國際股份 │ ⒌⒔ │ ⒍⒕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7│ 怡九堂國際股份 │ ⒌⒔ │ ⒌⒛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8│ 宜強科技股份 │ ⒌⒔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39│ 鋐峰實業 │ ⒌⒘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0│ 雅琴餐廳 │ ⒌⒚ │ ⒍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1│ 大易房屋仲介 │ ⒌⒛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2│ 光霆科技股份 │ ⒌⒛ │ ⒍⒐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3│ 百合資訊 │ ⒌⒛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4│ 鼎祐工程股份 │ ⒌⒛ │ ⒍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5│ 泰越食品 │ ⒌⒛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6│ 藍天舞台工程 │ ⒌⒛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7│ 和光貿易股份 │ ⒌ │ ⒍⒈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8│ 勁達電機工程 │ ⒌ │ ⒍⒋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49│ 精仁設計 │ ⒌ │ 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50│ 隆晟興業 │ ⒌ │ ⒍⒈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51│ 西海岸有限公司 │ ⒌ │ ⒍ │ │ │
├───┼────────┼─────┼─────┼─────┼─────┤
│052│ 妙金企業股份 │ ⒌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53│ 皇龍房屋仲介 │ ⒌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54│ 煒翔印刷企業 │ ⒌ │ ⒍⒙ │ │ │
│ │ 有限公司 │ │ │ │
├───┼────────┼─────┼─────┼─────┼─────┤
│055│ 歐釩有限公司 │ ⒌ │ ⒍⒋ │ │ │
├───┼────────┼─────┼─────┼─────┼─────┤
│056│ 大地門服飾 │ ⒌ │ ⒍⒎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57│ 佳典彩色印刷 │ ⒍⒈ │ ⒍⒗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58│ 和鑫貿易 │ ⒍⒈ │ ⒎ │ │ V │
│ │ 有限公司 │ │ │ │ │
├───┼────────┼─────┼─────┼─────┼─────┤
│059│ 連逢企業 │ ⒍⒉ │ ⒍⒙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60│ 信豪裝璜 │ ⒍⒊ │ ⒍⒐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61│ 展宇室內設計 │ ⒍⒊ │ ⒍⒙ │ │ │
│ │ 裝璜有限公司 │ │ │ │ │




├───┼────────┼─────┼─────┼─────┼─────┤
│062│ 一江起重工程 │ ⒍⒊ │ ⒍⒒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63│ 聯達利有限公司 │ ⒍⒋ │ ⒍⒘ │ │ │
├───┼────────┼─────┼─────┼─────┼─────┤
│064│ 棣友物流 │ ⒍⒋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65│ 烽洲工程 │ ⒍⒋ │ ⒍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66│ 中葳木業 │ ⒒⒋ │ ⒒⒚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67│ 東強科技 │ ⒒⒋ │ ⒒⒐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68│ 金石盟廣告 │ ⒒⒋ │ ⒒⒐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69│ 來得有限公司 │ ⒒⒌ │ ⒒⒗ │ │ │
├───┼────────┼─────┼─────┼─────┼─────┤
│070│ 中葳工程 │ ⒒⒗ │ ⒒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71│ 得安工程設計 │ ⒒⒗ │ ⒒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72│ 日聯建設開發 │ ⒒⒛ │ ⒓⒐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73│ 卡門室內設計 │ ⒒ │ 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74│ 油炸綠蕃茄 │ ⒒ │ ⒓⒖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75│ 台春工程 │ ⒓⒎ │ ⒓⒒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76│ 巨伸科技 │ ⒓⒕ │ ⒓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77│ 康維特有限公司 │ ⒓⒖ │ ⒓ │ │ │
├───┼────────┼─────┼─────┼─────┼─────┤
│078│ 再鋒鋼鐵 │ ⒓ │ ⒈⒋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079│ 三方食品 │ ⒓ │ ⒈⒓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80│ 有富建設 │ ⒈⒌ │ ⒉⒉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81│ 京禾發股份 │ ⒈⒗ │ ⒉⒘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082│ 冠佳資訊 │ ⒈⒗ │ ⒉⒊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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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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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