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6年度,31號
TCDM,106,審附民,31,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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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漢隆
被   告 潘憲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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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