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6年度,132號
TCDM,106,單禁沒,132,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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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恩榜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 年度聲沒字第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民國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刑法關於沒收之 規定先後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均 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 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再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基於本條但書所揭櫫之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 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刑法之沒收相關規定 ,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至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 固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 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 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惟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前揭規定及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均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即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所稱不再適 用之情形。是就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應適用前揭修 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而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 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 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 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玻璃球吸食器1 組 ,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105 年5 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50500567號鑑驗書附卷可稽, 且該等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既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 認該殘渣袋、玻璃球吸食器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



留而無法析離,各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 沒收銷燬之。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 示之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而滅失之毒品,爰 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附表:
┌──┬──────────────────────┐
│編號│名稱、數量 │
├──┼──────────────────────┤
│1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個 │
├──┼──────────────────────┤
│2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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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