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34號
ULDV,91,除,234,2002092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許振源      │雲林縣台西鄉農會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壹拾捌萬壹仟柒佰│0000000 │  │
│ │         │         │           │伍拾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