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憲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憲政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5行所載「該召集令並郵寄送達與被告 之父廖富盛收受後,轉交予廖憲政。詎廖憲政屆期竟未按時 報到參加該次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應補充 更正為「該召集令由臺中市後備指揮部以郵遞方於105年3月 30日,對廖憲政之戶籍地臺中市○○區○居街00巷00號送達 ,由廖憲政之父廖富盛代為收受後,廖富盛已於應報到日前 轉知廖憲政。詎廖憲政明知其有按時報到接受教育召集之義 務,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屆期未按時前往報到接受該次教 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廖憲政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 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所為妨害國家兵役制度之有效 管理,影響國家召集後備軍人教育訓練,欠缺守法觀念,實 屬不該,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所生危害,暨考量其素行(餐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 持之生活狀況(參偵緝卷第9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 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川股 106年度偵緝字第344號
被 告 廖憲政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居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憲政係105年博愛甲字第251204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 應於民國105年5月9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成功嶺營區,接受5日之教育召集訓練,該召集令並郵寄送 達與被告之父廖富盛收受後,轉交予廖憲政。詎廖憲政屆期 竟未按時報到參加該次教育召集,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二、案經臺中市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憲政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廖富盛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後備指 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中市後備第一旅第二營教 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及召集令送達回執等資料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