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恆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乙
被 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陸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被告公司有五、六年生意往來,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起,陸續向原告 購買主軸、板手等貨物,積欠原告貨款八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二元,有請款單 及經被告簽收之出貨單可稽。
(二)前與被告生意上之慣例,如有瑕疵貨品,於當月將瑕疵貨品退還原告,並從貨 款中扣除退還該貨品之金額,被告於起後所稱之貨品瑕疵,並沒有通知原告。 九十年九月份,被告公司表示他們內銷生意不好做,想賣被告公司自己生產之 貨品,向外面廠商叫之貨品準備不賣,且當時被告公司二位外務員離職,該外 務員直接向原告調貨,引起被告公司不高興,因外務員向原告公司調貨,而影 響被告公司生意。
(三)木工鋸片是適用於鋸木材用,如果鋸到鐵的部分會壞,如有瑕疵,都已當月退 貨並扣款,長期以來都有退貨及扣款紀錄,數量不多均由原告吸收;至於鑽尾 部分,是八十九年六月陸續進貨,期間陸續有補充規格進貨,一直到九十年十 一月鑽尾從未退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如有瑕疵品,應該要退貨,不可能沒 有退貨;砂輪片部分,在九十年四月已經進貨,當月進貨時被告稱貨品不夠好 需要補強,九十年六月補強後再交貨,九十年八、九月間再退貨,九十年十月 應被告公司要求降價,因此,原告乃將貨品補強並降價,以便被告公司銷售。(四)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 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 五年而消滅。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原告交付之貨品,如有瑕 疵,均已於當月退貨並扣款,被告公司拒絕給付貨款,應無理由。退而論之, 兩造最後一次交易時間,為九十年十月或十一月左右,亦逾六個月之除斥期間 ,被告拒絕給付貨款,於法不合等語。
三、證據:提出請款單、出貨單、供應商帳款明細表、領款簽收單、託運單、應收運 費明細表、支票、進貨退回(修改)單、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等影本為證, 並聲請訊問證人陳讚昌。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
(一)被告與原告間交易行為,行之有年,被告經常性向原告訂購五金零件,以供行 銷,自原告處進貨之零件,陸續發生瑕疵,而遭被告廠商退貨,被告通知原告 解決,原告虛應故事,致使被告庫存不良瑕疵品數量,價額高達四、五百萬元 之譜,因而蒙受巨大損失。
(二)訂購之四溝鑽〔鉆〕尾〔頭〕,因有瑕疵而遭廠商退貨,經被告通知原告後, 原告應允處理,並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同年十二月 十六日、九十年五月、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分別進少量不同規格鑽尾測試,惟 無法合乎台灣需求,原告竟不了了之。
(三)向原告所進之砂輪片、直柄快速水泥鑽、鍍鈦鑽頭等貨品,均有瑕疵而遭廠商 退貨,被告即通知原告,原告應允處理,惟因進貨數量龐大,遂要求被告退回 少量各式不良品,以供測試汰換,被告亦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同年二月三日 、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同年九月六日、同年 十月十五日陸續退回少數貨物與原告,仍未獲解決。(四)被告向原告訂購貨品如砂輪片、鋸片,若品質不良者,動輒危及使用者、及周 遭之人生命安全,鑽尾如品質不良,會波及被鑽產品,致無法使用並造成損失 。因此,被告堅持需要達到一定之品質要求,今原告經通知後,遲遲無法解決 ,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原告應賠償不履行之損害即進貨無法銷售,致庫 存貨品四百二十萬元。原告請求之金額,遠低於被告主張之損害額,為此,主 張依法抵銷等語。
三、證據:提出廠商退貨原因報告、銷售退回單、越南山水公司退貨單、應付帳款核 定明細表、請款單等影本為證。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公司有五、六年生意往來,被告於九十年九月起陸續向 原告購買主軸、板手等貨物,積欠原告貨款八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二元未付。前 與被告公司生意上慣例,如有瑕疵貨品,於當月由被告將瑕疵貨品退還,並從原 告請求之貨款中扣除,被告於起訴後所稱之貨品瑕疵,並沒有通知原告。九十年 九月份,被告公司表示他們內銷生意不好做,想賣自己生產之貨品,且當時被告 公司二位外務員離職,該外務員直接向原告調貨,引起被告公司不高興。交付之 木工鋸片,適用於鋸木材用,如果鋸到鐵材會壞,如有瑕疵,都已當月退貨並扣 款,長期以來都有退貨及扣款紀錄,數量不多均由原告吸收。至於鑽尾部分,於 八十九年六月間陸續進貨,期間陸續補充不同規格貨品,到九十年十一月期間, 鑽尾部分從未退貨,長達一年多的時間,如有瑕疵品,應該要退貨,不可能沒有 退貨。而砂輪片部分,於九十年四月已經進貨,當月進貨時被告稱貨品不夠好需 要補強,九十年六月補強後再交貨,九十年八、九月間再退貨,九十年十月應被 告公司要求降價,乃將貨品補強並降價交付被告,以便被告公司銷售。原告交付
之貨品,如有瑕疵,均已於當月退貨並扣款,被告公司拒絕給付貨款,應無理由 。又兩造最後一次交易時間,為九十年十月或十一月左右,亦逾六個月之除斥期 間,因此,被告拒絕給付上開貨款,於法不合。因被告遲未給付上述貨款,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與原告交易行之有年,被告經常向原告訂購五金零件行銷,惟向原 告所進貨品陸續發生瑕疵,遭到被告下游廠商退貨,經通知原告解決,原告竟虛 應故事,致被告庫存不良之瑕疵品,數量高達四、五百萬元,蒙受巨大損失。被 告訂購之四溝鑽尾,因瑕疵退貨,原告應允處理,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同年 十月二十六日、同年十二月十六日、九十年五月、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分別以少 量不同規格鑽尾測試,惟無法合乎台灣需求,原告竟不了了之。向原告進貨之砂 輪片、直柄快速水泥鑽、鍍鈦鑽尾等貨品,因瑕疵而遭廠商退貨,被告即通知原 告,原告應允處理,惟因進貨數量龐大,遂要求被告退回少量各式不良品,以供 測試汰換,被告亦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同年二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八 月十三日、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同年九月六日、同年十月十五日陸續退回少數貨 物與原告,仍未獲解決。被告向原告訂購之貨品,如砂輪片、鋸片,若品質不良 者,動輒危及使用人及周遭之人生命安全,如鑽尾品質不良,會波及被鑽之產品 ,致無法使用並造成損失。因此,被告堅持需要達到一定之品質要求,原告經通 知後,遲遲無法解決,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原告應賠償不履行之損害即進 貨無法銷售,致庫存貨品四百二十萬元。原告請求之金額,遠低於被告主張之損 害額,為此,主張依法抵銷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向其購買主軸、板手等貨品,計有貨款八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 二元未付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供應商帳款明細表、出貨單、請款單、領款簽收單 、託運單、應收運費明細表、支票、進貨退回(修改)單、應收帳款明細表、銷 貨單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向原告購買貨品,及積欠貨款八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 二元未付之事實,並不爭執,復有上揭出貨單、請款單等影本可證,此部分自堪 信為實在。茲本件爭執重點,厥以(一)原告交付之貨品,是否瑕疵。(二)被 告對原告是否有損害賠償之債權,得否主張抵銷等問題。經查:(一)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 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 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 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買 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 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 年而消滅;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 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生意往來五、六年,依其以前與被告生意往來慣例,如交付 之貨品有瑕疵時,由被告當月退還貨品,並從原告請求貨款中扣除退還之貨品 金額,為被告所承認〔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證人陳讚昌 即被告公司前營業部總經理證稱:我以前在被告公司營業部作總經理,在九十
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離職,對進貨的事很清楚,被告公司要貨,一般都是用採購 單訂貨,原告公司如有現貨,會馬上交給被告公司,如要打品牌或者大批的貨 ,一般要四十天左右,交貨時品質有先檢查過,有問題會跟原告公司反應,檢 查是實地操作測試,例如砂輪片會裝到機器上試用,鑽尾也是會試用,如有瑕 疵品會通知廠商處理,如果有不良品,當月會退貨及扣款結清,一般貨款月結 開三個月的票,如現金是開隔月的票等語,互核尚屬相符。因此,原告主張其 與被告生意往來依前慣例,如交付之貨品有瑕疵時,由被告當月退還貨品,並 從原告請求貨款中扣除退還之貨品等情,自堪信為實在。(三)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所交付之貨物,本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三百五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在案。而一般商人交易習慣,除非另有約定或為繼續或長期生 意往來客戶外,大部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銀貨兩訖,買受人本有從速檢查 貨品必要,以防杜付款後,致購買貨物有瑕疵,衍生得否退貨及求償等問題。 若為繼續或長期生意往來客戶,一般應清點貨品數量,並檢查貨品之質料,以 判定是否符合購買者訂貨之標準。本件證人陳讚昌前為被告公司營業部總經理 ,為被告所不否認,則有關進貨及出貨細節,擔任總經理職務之人,既然綜理 營業部門,其知之甚稔,不言可喻。證人陳讚昌證稱原告交貨之品質有先檢查 過,有問題會跟原告公司反應,檢查是實地操作測試,例如砂輪片會裝到機器 上試用,鑽尾也是會試用,如有瑕疵品會通知廠商處理,如果有不良品,當月 會退貨及扣款結清等語。從證人陳讚昌上述證詞以觀,原告交貨時,被告確實 有檢查無誤。再從兩造均承認其等以前生意往來慣例,如原告交付之貨品,有 瑕疵時,由被告當月退還貨品,並從原告請求貨款中扣除退還之貨品,且從被 告提出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九十年七月六日期間請款單三紙,上面除分別記 載請求貨款品名單項金額及合計金額外,並記載退貨之品名及金額,於扣除退 貨欄所示退貨金額後,再於請款單記載請求之合計金額,有被告提出之請款單 三紙可按,足見兩造生意往來期間,如原告交付之貨品有瑕疵者,確實於當月 退貨,並從原告請求之貨款金額中扣除無誤。
(四)而原告交貨之品質,已經被告檢查,並實地操作測試,如有瑕疵品即通知原告 處理,並於當月退貨及扣款,已如上述。被告辯稱向原告訂購之四溝鑽尾,因 瑕疵退貨,原告應允處理,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同年十 二月十六日、九十年五月、同年六月二十七日,分別以少量不同規格鑽尾測試 ,因無法合乎台灣需求,原告竟置不理等情,既為原告否認,且與上述當月退 貨及扣款之交易往來慣例不符。被告就此有利事實,復未舉證證明,此部分所 辯不足採信。再者,被告另辯稱向原告進貨之砂輪片、直柄快速水泥鑽、鍍鈦 鑽尾等貨品,因瑕疵而遭廠商退貨,原告應允處理,惟因進貨數量龐大,遂要 求被告退回少量各式不良品,以供測試汰換,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同年 二月三日、同年五月九日、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同年九月六 日、同年十月十五日陸續退回少數貨物,仍未獲解決等語。惟查,原告否認上 情,並稱砂輪片是被告公司負責人打行動電話要貨,並要求降低價格等語。證 人陳讚昌亦證稱:砂輪片的確有不良品,有賣出去,但品質不好,有全部退還
給原告再處理,那是九十年四月左右的事,退貨後沒有再進貨,之後被告公司 於九十年十月左右還有再向原告公司訂砂輪片,當初我說砂輪片不好為何還要 再叫貨,被告公司負責人說比較便宜,比較好賣等語。從原告主張該砂輪片最 後是應被告要求而降價交付,證人陳讚昌亦證稱該砂輪片比較便宜、好賣等語 ,顯見該砂輪片係由原告降價並應被告公司指示交付至明。被告既已預見砂輪 片品質未盡理想,而要求降價銷售,顯見原告並非未予處理。是被告辯稱該砂 輪片瑕疵未作處理等情,不足採信。此外,被告指稱直柄快速水泥鑽、鍍鈦鑽 尾等瑕疵貨品,數量龐大,乃要求被告退回少量以供測試汰換等語。惟查,兩 造生意往來交易,一般貨款月結開三個月的票,如現金是開隔月支票,已如上 述。準此,苟如被告所辯該貨品有瑕疵、且數量龐大者,衡情被告理應拒絕付 款,並退還全部貨品方是。惟從被告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之後,仍陸續向原告進 貨,而從被告提出之前述請款單三紙,該期間均有少數退貨記載以觀,所謂退 還「少數貨品」以供測試汰換部分,實則該「少數貨品」,應為瑕疵品「退還 」部分,且該瑕疵品並已從當月請款金額扣除,始為合理解釋。否則,苟有大 批貨品瑕疵,以交易慣例既均於當月退貨並扣款,被告無由承擔不退貨之風險 。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既違常情,且與上述資料有間,並辯稱其與證人陳讚昌 目前另案訴訟,認證人陳讚昌證詞不實等情,自難採信。(五)綜合上述,被告主張原告交付之貨品有瑕疵未處理等情,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不足採信。退而論之,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瑕疵者,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 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已如上述。被告主張交貨 有瑕疵部分,時間為八十九年及九十年初,且兩造最後一次交易時間,為九十 年十月、十一月左右,已經被告承認〔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言詞辯論筆錄〕。 從上開發見瑕疵及最後一次時間計算,均罹六個月之除斥期間。被告對於原告 既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其主張以損害賠償之債權,與原告請求之貨款債權抵 銷,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八十六萬六千四百四十二元 ,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院判決認定基礎 無涉,爰毋庸逐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秋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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