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6年度,692號
TCDM,106,中簡,692,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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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仁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仁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 行 補充「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嘉銓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田仁奎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 罪。
㈡被告所犯3 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侵占零用金及管理費共計新臺 幣(下同)10萬4466元,使嘉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受有財產 損害,實屬不該,惟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 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暨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
⒉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共計104,466 元,係屬於被告之犯罪 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附表:宣告刑
┌──┬────────┬───────────────────────┐
│編號│ 犯罪事實內容 │ 所宣告之刑 │
│ │(時間:民國, │ │
│ │ 金額:新臺幣)│ │
├──┼────────┼───────────────────────┤
│ 1 │犯罪事實欄一前段│田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即於105年10月5日│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侵占零用金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徵其價額。 │
├──┼────────┼───────────────────────┤
│ 2 │犯罪事實欄一中段│田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即於105 年10月10│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
│ │日6 時許侵占管理│壹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費42159 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犯罪事實欄一後段│田仁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 │所示之犯罪事實(│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即於105年10月10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叁佰│
│ │日侵占管理費6030│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7 元)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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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