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6年度,8號
TCDM,106,中交簡附民,8,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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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崇閔
被   告  王峻徽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證結
       黃亭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3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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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