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李益多
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李長青
張慧如
上三原告共同
之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被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原島榮一
被 告 鄒友慶
被 告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賴宗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中關於上列被告部分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另同案被告陳雪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經本院為無罪之
諭知,附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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