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憲
選任辯護人 桑銘忠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26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憲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欣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如經判決確 定,所受處罰甚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以規避執行之虞 ,審酌被告本件犯案情節,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 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起執行羈 押,並於106 年3 月20日第1 次延長羈押在案。惟被告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3 月21日起借提執行 另案刑期,有該署106 年執癸字第17149 號執行指揮書影本 1 張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在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原羈押 原因應已消滅,爰自106 年3 月21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 經借提,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