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417號
TCDM,105,訴,1417,2017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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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宗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國宗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王國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羈押原因仍在,於106 年2 月28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 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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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