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5年度,3766號
TCDM,105,審易,3766,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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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37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峻澳
      張月英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洪鈴喻律師
被   告 高竟揮
      陳精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被   告 張嘉銘
      李連科
      賴家鴻
      林邑蓁
      蔡振喜
      張家駿
      李銘斌
      戴粉藝
      胡宏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99
號、第2641號、第4822號、第4905號、第4906號、第5313號、第
5314號、第8039號、第10561號、第11333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9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進行認罪協商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㈠被告吳峻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編號8至編號12 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3、6所示 與張月英共同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㈡被告張月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前向 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已於民國106年3 月29日支付)。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至編號15、編號20、21、 23、25、27、編號29至編號35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 案如附表十編號1、3、6所示與吳峻澳共同犯罪所得共新臺幣 參佰萬元沒收。




㈢被告高竟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1、4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陳精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前向 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已於民國106 年4月5日支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附表四編號2 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陸 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㈤被告張嘉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 案如附表五編號1、2、8、14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案 如附表十編號2所示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㈥被告李連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 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編號5、附表七編號1、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 6、編號8至編號10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六 編號1及附表八編號1所示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沒收。㈦被告賴家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㈧被告林邑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被告蔡振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㈩被告張家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李銘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戴粉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被告胡宏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被告吳峻澳(綽號阿浩)與被告張月英為男女 朋友,該2人與「小謝」及被告高竟揮(自民國104年4月間 某日起至105年1月12日前參與)、陳精利(自103年9月間某 日起至105年1月12日前參與)、張嘉銘(自104年10月間某 日起至105年1月12日前參與)、李連科(自104年7月間某日 起至104年12月某日止參與)、賴家鴻(自104年7月間某日 起至104年12月某日止參與)、林邑蓁(自104年10月間某日 起至105年1月12日前參與)、蔡振喜(自104年11月某日起 至105年1月12日前參與)、張家駿(自104年5月間某日起, 加入約2星期)、李銘斌(自104年9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1 2日前參與)、戴粉藝(自104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12 日前參與)、胡宏志(自104年8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月12日 前參與)及其他以投資或取得較高權限帳號方式加入「泰金 賭博網站」經營者,共同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聯絡,由被 告吳峻澳於103年9月間某日,以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2 萬元之代價,委請「小謝」架設及維護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登 入之「泰金賭博網站」(網址為tgb-c25.tg666.net),該 賭博網站之運作模式如下:莊家即被告吳峻澳與賭客以香港 地區「六合彩」彩券(每周二、四、六開獎)、臺灣地區「 大樂透」(每周二、五開獎)、「今彩539」彩券(每周一 至周六開獎)所開出之號碼決定輸贏,賭客需使用帳號及密 碼登入「泰金賭博網站」投注,並任選1或2或3或4個號碼,



每注投注金額最少為1元,中獎情形分為「全車」(與開獎 號碼任1碼相符)、「二星」(與開獎號碼任2碼相符)、「 三星」(與開獎號碼任3碼相符)、「四星」(與開獎號碼 任3碼相符)、「特尾3」(與最後3個獎號之個位數相符) ,賭客如簽中即可依被告吳峻澳所訂之賠率獲得彩金,若未 簽中則下注金歸被告吳峻澳所有,惟賭客中獎機率較低,長 期下來必定係被告吳峻澳獲利;「泰金賭博網站」之帳號依 權限高低,由高至低分別設有「總監」、「大股東」、「股 東」、「總代理」、「代理」、「客戶」等層級,「總監」 權限帳號係由被告吳峻澳使用,為吸引他人加入「泰金賭博 網站」,上線帳號可開設下線帳號、觀覽下線帳號輸贏情形 及自行下注(惟「客戶」權限帳號僅能單純投注)。被告吳 峻澳另以「占成」及「退水」方式使「大股東」、「股東」 、「總代理」、「代理」等權限帳號分享利潤(「占成」指 上線帳號可依照比例賺取投注金或分擔應給付給賭客之彩金 ;「退水」指賭客投注可獲得折扣,上線帳號可獲得抽佣) ,吸引賭客成為「泰金賭博網站」之共同經營者(亦即賭客 為獲取更多利潤,願意成為「大股東」、「股東」、「總代 理」、「代理」,以利找更多下線)。此外,為籌措「泰金 賭博網站」運作所需資金,仿照民間合夥方式,將「泰金賭 博網站」之股份總數訂為160股,每股30萬元,約定各投資 人可按所佔股份獲得「泰金賭博網站」營運利潤之分紅。「 泰金賭博網站」之營運據點設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8樓之6,由被告吳峻澳在該處上網管理「泰金賭博網站」 之開盤、開獎、控制賠率、教導賭客下注等事宜,被告張月 英則負責收取賭金、發放彩金及投資者分紅,至105年1月12 日為警查獲止,被告吳峻澳張月英以上開經營方式,共同 獲得300萬元之犯罪所得。㈡被告高竟輝(曾因賭博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9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確定,於103年8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104年4月間某 日,經由上線「阿銘」招攬加入「泰金賭博網站」,並取得 具有「代理」權限之帳號及密碼,而在新北市○○區○○街 00巷00號5樓,以該帳號登入「泰金賭博網站」反覆投注, 又招攬1名不知名賭客加入「泰金賭博網站」,以「占成」 或「退水」方式獲取每月至少3萬元之報酬,至105年1月12 日為警查獲止,共獲得24萬元之犯罪所得。㈢被告陳精利係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聯銘汽車修配廠」之負責人, 其自103年9月間某日起,經由吳峻澳招攬加入「泰金賭博網 站」,並取得具有「總代理」權限之帳號及密碼,而在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以該帳號登入「泰金賭博網站」



反覆投注,又招攬至少7名賭客加入「泰金賭博網站」,以 「占成」或「退水」方式獲取報酬,並向不知情之「聯銘汽 車修配廠」員工呂銨育,借用呂銨育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便與上線張月英及下線賭客進行 之資金往來,至105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止,共獲得56萬元之 犯罪所得。㈣被告張嘉銘自104年10月間某日起,經由吳峻 澳招攬,投資「泰金賭博網站」10萬元,並取得具有「代理 」權限之該網站帳號及密碼,而在南投縣○○鎮○○路00巷 0弄0號,以該帳號登入「泰金賭博網站」反覆投注,又招攬 至少2名賭客加入「泰金賭博網站」,以「占成」、「退水 」方式獲取報酬,且收取張月英所給付之「泰金賭博網站」 分紅,至105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止,共獲得28萬元之犯罪所 得。㈤被告李連科於104年7月間某日,經由吳峻澳招攬,決 定以30萬元投資「泰金賭博網站」,並在臺中市○○路0段0 00號「風尚人文咖啡館」交付20萬元現金予吳峻澳,另10萬 元差額則以扣抵方式給付(因吳峻澳有參加李連科為會首之 合會,故以吳峻澳應給付給李連科之會錢扣抵),取得具有 「代理」權限之帳號及密碼,因有時無法親自下注,另委請 同有犯意聯絡之被告賴家鴻,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11樓之3,使用設置該處之電腦設備,登入「泰金賭博網 站」反覆投注,並與被告賴家鴻約定彼此間以「占成」方式 獲利,被告賴家鴻共獲得1萬元之犯罪所得,被告李連科則 獲得6萬元之分紅,至104年12月間,被告李連科因故退出「 泰金賭博網站」,又獲得吳峻澳給付之33萬元退股金,故其 共獲得39萬元之犯罪所得。㈥被告林邑蓁於104年10月間某 日起,經由張月英招攬,成為「泰金賭博網站」之投資者, 惟林邑蓁並未以金錢出資,而係以介紹賭客下注之方式代替 出資,張月英允諾其擁有「泰金賭博網站」1股之股份,並 於同年10月間交付5萬元之分紅即犯罪所得給被告林邑蓁。 ㈦被告蔡振喜於104年11月間某日,經由張月英招攬,成為 「泰金賭博網站」之投資者,並將120萬元現金交予張月英 ,取得「泰金賭博網站」4股之股份及具有「代理」權限之 「泰金賭博網站」帳號及密碼,而自加入起上網登入「泰金 賭博網站」反覆投注多次,張月英共付15萬元分紅之犯罪所 得予被告蔡振喜。㈧被告張家駿自104年5月間某日,經由「 小楊」招攬,取得「泰金賭博網站」具有「代理」權限之帳 號及密碼,使用電腦設備連上「泰金賭博網站」反覆投注, 歷時約2星期,並招攬1不知名賭客「祥哥」加入「泰金賭博 網站」,以「占成」、「退水」方式獲取1萬元之犯罪所得 。㈨被告李銘斌於104年9月間,經由張月英招攬,投資「泰



金賭博網站」,並將約120萬元款項匯至張月英所指定之金 融機構帳戶,取得該網站之帳號及密碼,用以觀覽下線帳號 之輸贏情形,張月英共給付10萬元分紅之犯罪所得予被告李 銘斌。㈩被告戴粉藝於104年12月間,經由張月英招攬,投 資「泰金賭博網站」,並將10萬元交予張月英張月英允諾 投資如有獲利會發放紅利,惟至105年1月12日,張月英尚未 給付紅利。被告胡宏志於104年8月間,經由張月英招攬, 成為「泰金賭博網站」投資者,並將60萬元匯至張月英所指 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取得「泰金賭博網站」之帳號及密碼反 覆投注,張月英共交付10萬元分紅之犯罪所得予被告胡宏志 。嗣於105年1月12日,為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附表 一至附表九所示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一附表九所示之 物,且由檢察官另扣押附表十所示帳戶內之金額。二、證據:
㈠被告吳峻澳張月英高竟揮陳精利張嘉銘李連科賴家鴻林邑蓁蔡振喜張家駿李銘斌戴粉藝胡宏志之自白、共同被告陳美葉蕭美惠許文俊、李紅 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陳美葉蕭美惠許文俊、李 紅雲均已結)、證人呂銨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 王顥勳、共犯郭偉倫於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告吳峻澳手機內之對話內容。
㈢警方自被告吳峻澳所用電腦所列印之股東名單、帳號資料 、記帳資料。
㈣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之6對被告吳峻澳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 片。
㈤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之12對被告張月英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 片。
㈥被告張月英手機內之通訊畫面。
㈦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對被告高竟輝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 ㈧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對被 告陳精利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 ㈨被告陳精利所持用之手機畫面。
㈩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南投縣○○鎮○○路00巷0弄0號對 被告張嘉銘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 被告張嘉銘所用電話及手機之畫面。
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 之2對被告李連科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



片。
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對被告 李連科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
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 之3對被告李連科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
臺南市○○區○鎮里○鎮00號之2對共同被告陳美葉執行 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
警方於105年1月12日在臺南市○○區○鎮里○鎮00號之2 對共同被告陳美葉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
共同被告李紅雲所提供斗六永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1月19日國世豐北字第105000002 號函:證明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吳峻澳)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新臺幣108萬343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5年1月22日合金竹山字第10 50000250號函文及附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山分行105 年2月22日合金竹山字第1050000574號函及附件:證明該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嘉銘)交易情 形及該帳戶內之28萬元業經扣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明南路分行105年1月25日合金忠明南 路字第1050000258號函:證明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張月英)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128萬818 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105年1月25日國世業控字第 105001354號函及附件:證明該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戶名:張月英)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15 元;該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 駿杰)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2萬4159元;該銀行五權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月英)業經扣押, 帳戶餘額為121萬9655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5年1月14日 (105)新光銀業務字第20300號函:證明該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吳峻澳)業經扣押,帳戶餘 額為766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8日中業作字第1050 000947號函及附件:證明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吳峻澳)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1114元。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18日中業作字第1050 000948號函:證明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張仕良)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73元;該銀行帳戶0000



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月英)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 54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1日儲字第1050012523號 函及附件:證明該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張月英)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24萬605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5年1月21日合金豐原字第10 50000237號函及附件:證明該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詹駿杰)業經扣押,帳戶餘額為454元。三、本件被告吳峻澳張月英高竟揮陳精利張嘉銘、李連 科、賴家鴻林邑蓁蔡振喜張家駿李銘斌戴粉藝胡宏志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 意,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吳峻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 刑壹年,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 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扣案如附 表一編號1、編號8至編號12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 案如附表十編號1、3、6所示與張月英共同犯罪所得共新臺 幣參佰萬元沒收。㈡被告張月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與 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想 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 宣告,並應於判決前向檢察官指定之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伍 拾萬元(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支付)。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3至編號15、編號20、21、23、25、27、編號29至編號35所 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十編號1、3、6所示 與吳峻澳共同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佰萬元沒收。㈢被告高竟 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從一重處斷),累犯,願受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宣告。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㈣被告陳精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 於判決前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支付)。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 、附表四編號2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㈤被告張嘉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 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 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 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8 、14所示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十編號2所示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沒收。㈥被告李連科共同犯圖利聚 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 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 願受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 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3至 編號5、附表七編號1、附表八編號2至編號6、編號8至編號 10所示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及附表 八編號1所示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參拾玖萬元沒收。㈦被告賴 家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 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㈧被告林邑蓁共同犯圖利聚 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 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 願受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 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㈨被告蔡振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 ,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貳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㈩ 被告張家駿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李銘斌共同犯 圖利聚眾賭博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 供給賭場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 斷),願受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 檢察官指定的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戴粉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國庫 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被告胡宏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 罪(與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及圖利供給賭場罪間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一重處斷),願受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貳年之宣告,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檢察官指定的 國庫專戶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本院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2條第2項、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
│附表一:警方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8樓之6、5樓之12│
│所扣得之物品(被搜索人吳峻澳張月英) │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所有人 │物品用途 │
├───┼────────┼────┼────┼─────┤
│1 │國泰世華I-KEY │1個 │吳峻澳 │經營泰金賭│
│ │ │ │ │博網站,屬│
│ │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2 │新光銀行I-KEY │1個 │吳峻澳 │ │
├───┼────────┼────┼────┼─────┤
│3 │台中銀行I-KEY │1個 │吳峻澳 │ │
├───┼────────┼────┼────┼─────┤
│4 │新光銀行存摺(帳│1本 │吳峻澳 │ │
│ │號0000-00-000000│ │ │ │
│ │-2) │ │ │ │
├───┼────────┼────┼────┼─────┤
│5 │渣打銀行存摺(帳│4本 │吳峻澳 │ │
│ │號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6 │渣打銀行信用卡(│1張 │吳峻澳 │ │
│ │號碼000000000000│ │ │ │
│ │133) │ │ │ │
├───┼────────┼────┼────┼─────┤
│7 │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 │吳峻澳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8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1張 │吳峻澳 │經營泰金賭│
│ │卡(帳號00000000│ │ │博網站,屬│
│ │1601)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9 │會員帳號資料 │1張 │吳峻澳 │經營泰金賭│
│ │ │ │ │博網站,屬│
│ │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0 │SAMSUNG手機含SIM│1支 │吳峻澳 │經營泰金賭│
│ │卡0000000000 │ │ │博網站,屬│
│ │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1 │SAMSUNG手機含SIM│1支 │吳峻澳 │經營泰金賭│
│ │卡0000000000 │ │ │博網站,屬│
│ │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2 │電腦主機含電源線│1台 │吳峻澳 │經營泰金賭│
│ │ │ │ │博網站,屬│
│ │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3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1張 │張月英 │經營泰金賭│
│ │卡(帳號00000000│ │ │博網站,屬│
│ │1790)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4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1張 │張月英 │經營泰金賭│
│ │卡(帳號00000000│ │ │博網站,屬│
│ │8271)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5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1張 │張月英 │經營泰金賭│
│ │卡(帳號00000000│ │ │博網站,屬│
│ │29583) │ │ │於供犯罪所│
│ │ │ │ │用之物。 │
├───┼────────┼────┼────┼─────┤
│16 │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 │張月英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17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1張 │張月英 │ │




│ │卡(帳號00000000│ │ │ │
│ │1349) │ │ │ │
├───┼────────┼────┼────┼─────┤
│18 │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 │張月英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6101) │ │ │ │
├───┼────────┼────┼────┼─────┤
│19 │台中銀行金融卡(│1張 │張月英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 │ │
├───┼────────┼────┼────┼─────┤
│20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1張 │張月英 │經營泰金賭│
│ │卡(帳號00000000│ │ │博網站所用│
│ │0000000) │ │ │之物 │
├───┼────────┼────┼────┼─────┤
│21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1張 │張月英 │經營泰金賭│
│ │卡(帳號00000000│ │ │博網站所用│
│ │6840) │ │ │之物 │
├───┼────────┼────┼────┼─────┤
│22 │中華郵政公司金融│1張 │張月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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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