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5年度,67號
TCDM,105,交易,67,2017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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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榮兆
輔 佐 人 蔡英美
被   告 陳彥霖
選任辯護人 汪紹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
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榮兆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彥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莊榮兆於民國104年8月7日1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輕型機車,在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與豐栗路T字路口, 自中山路之人行道進入中山路後,沿豐栗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駛時,適有陳彥霖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豐 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並左轉中山路。陳彥霖本應注意左 轉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莊榮兆 則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含機器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之指示,而當時天候為陰、有日間自然光線, 視距良好,路面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陳彥 霖、莊榮兆竟均疏未注意及此,陳彥霖貿然行駛向前並欲左 轉進入中山路,莊榮兆則於中山路人行道進入中山路後,斜 穿進入中山路與豐栗路之路口,雙方遂在中山路與豐栗路之 交岔路口發生碰撞(陳彥霖之車頭撞擊莊榮兆之左側車體) ,致莊榮兆受有腦震盪、左眼瞼撕裂傷、頭皮撕裂傷及左肩 部挫傷等傷害;陳彥霖則受有臉部挫傷瘀腫、下肢表淺損傷 及瘀血及兩側肩部拉傷;面部、右下腿、左膝擦挫傷及右肩 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莊榮兆陳彥霖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 之罪之案件外,第1審應行合議審判,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 之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涉犯過失傷 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第1款所列之罪,揆諸上開規定,第1審無庸行合議審判。



二、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 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 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 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 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 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 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 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 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 6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則卷附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及佛教 慈濟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既屬醫師為執行醫療 業務行為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 款之規定,應合於傳聞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 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 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 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 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其立法理由更闡明「...( 二)、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如被提出於 法院,用以證明文書所載事項真實者,性質上亦不失為傳聞 證據之一種,但因該等文書係公務員依其職權所為,與其責 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負擔刑事 及行政責任,從而其正確性高,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受公 開檢查(Public Inspection)之狀態,設有錯誤,甚易發 現而予及時糾正,是以,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其真實之 保障極高。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款、美國聯邦 證據規則第803條第8款、第10款及美國統一公文書證據法第 2條,增訂本條第一款之規定。(三)、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 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 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通常有會計人員 或記帳人員等校對其正確性,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 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 偽之可能性小,何況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於法庭上再重現 過去之事實或數據亦有困難,因此其亦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 代替性,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 ,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323條第2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3條第6款,增訂本條第



2款。(四)、另除前二款之情形外,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 文書及業務文件具有同等程度可信性之文書,例如官方公報 、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家譜等,基於前開相同之 理由,亦應准其有證據能力,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第3款之規定,增訂本條第三款」。(最高法院94年台上 字第339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 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對上述資料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本 院審酌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揭規定,認 上述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訊據被告莊榮兆陳彥霖固坦承於起訴書所載之時、地,騎 乘機車發生碰撞(被告陳彥霖之車頭撞擊被告莊榮兆之左側 車體),致莊榮兆受有腦震盪、左眼瞼撕裂傷、頭皮撕裂傷 及左肩部挫傷等傷害;陳彥霖則受有臉部挫傷瘀腫、下肢表 淺損傷及瘀血及兩側肩部拉傷;面部、右下腿、左膝擦挫傷 及右肩挫傷等傷害之事實,然均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之犯 行,被告莊榮兆辯稱:肇事責任應係被告陳彥霖,因其騎乘 機車轉彎時並未禮讓直行車先行且從內線左轉彎,才撞到伊 ,伊是被撞的,伊無過失等語。被告陳彥霖則辯稱:伊是正 常左轉彎,是被告莊榮兆逆向行駛導致2人發生擦撞,伊並 無過失等語。惟查:
㈠、被告莊榮兆(0000000警詢自述):我當時騎乘輕機車郵局 辦完事要離開,到事故地點時,路口號誌綠燈,所以我就往 豐栗路方向直行,騎到一半時,有看到被告陳彥霖之車(簡 稱「陳車」)迎面而來,然後我就不知道發生什麼。當時路 況車少。視線清楚。沒有障礙物。我行向號誌綠燈,我撞到 才知道陳車,我來不及反應。我車車身受損。我車速30至40 公里。警方所繪製的現場圖正確。(0000000檢察官偵查時 )陳稱:陳車車頭撞到我車身的左側車體中間。...我陳述 內容與警員所提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相符。但我要補充這 個圖這個斜角畫線與現場狀況不符,警員葉人豪所記載的摘 要是對的。我並沒有逆向,我是從騎樓下來,豐栗路是綠燈 ,我看到綠燈之後,我才直行,陳車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先行,而且陳車沒有煞車,現場看不到煞車痕,而且我被陳 車撞暈,現場力量之大,應該沒有煞車,對方說我逆向是虛 偽陳述。而現場圖上就我的行經路線雖然畫斜斜的(與錄影 帶不符),縱然與錄影帶相符,也不影響我們碰撞的點,因 為我是直行,因此很明顯肇事責任是轉彎車沒有禮讓直行車



,不是因為現場圖被故意畫成斜線而移轉焦點。吳承昌在交 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竟不實登載與事實不符「起步未注 意其他車安全」,另就陳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造成肇事主因 ,竟不實登載「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我是直行不逆向... 。從剛剛提示的照片係從錄影帶翻拍出來,可以證明與我所 說的過程是相符的,我從騎樓出來,綠燈直行10公尺才碰撞 ,我並沒有逆向,對方虛偽陳述…(見104年度他字第6790 號卷,第35至37頁)。(0000000本院準備程序陳稱):104 年11月2日檢察官查明陳車是轉彎車沒有讓直行車,肇事責 任應該是陳車,本來打算對我為不起訴處分,後來卻又起訴 ,應有內情...(見本院卷第83頁)。
㈡、被告陳彥霖(0000000檢察官偵查時陳稱):...當時燈號是綠 燈,我看前面沒有車,而且我有注意左方有無來車,結果等 我將頭轉回來時,就突然發現被告莊榮兆的機車(簡稱莊車 )在我的前面,我就緊急煞車,但還是撞上了。我的車頭撞 到莊車左側車身。我們也有去看警方提供的監視錄影畫面, 我們覺得警方製作的文件資料是正確的。莊車逆向行駛,我 們才會撞在一起。(0000000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認 為自己沒有過失。(0000000刑事陳報狀):莊車行駛於中 山路旁的人行道上由北往南,再由人行道下來逆向斜穿中山 路。莊車逆向行、駛已嚴重影響我車路權,且莊車又未注意 豐栗路左轉來車狀況,繼續行駛。我看到綠燈起步時有再三 看對向是否有來車,當時我有看到莊車行駛於對向人行道上 ,我行駛快到中央分隔島時也有放慢速度再次查看左右兩邊 是否有來車,這時莊車本應遵守交通法規卻未遵守,繼續行 駛斜穿越馬路,且也未注意車前狀況,我看到當下馬上煞車 ,但已來不及,雙方已碰撞到了。…起訴書上記載我車本應 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豐栗路與中山路路口屬T字 路口,只有左右轉,並無法直行。我車依規定正常左轉…( 見本院卷第83頁)。
㈢、本院摘錄證人陳彥廷(即當日被陳彥霖所載之乘客)於本院 106年2月8日審理時與本件車禍有關之主要證詞如下:被告莊榮兆
那天發生的時候,你看到發生車禍之後,唉一聲,很大聲, 是怎樣唉一聲?
證人陳彥廷答
看到你騎出來。
被告莊榮兆
看到我騎出來唉?
證人陳彥廷答




那時候有車。
被告莊榮兆
你是跟你哥哥說有車?還是怎樣?
證人陳彥廷答
我說前面有車。
被告莊榮兆
有這樣跟你哥哥這樣提醒就對了?
證人陳彥廷答
對。
被告莊榮兆
你哥哥(指陳彥霖)是要右轉?看右邊?還是看左邊?證人陳彥廷答
我沒有看,我眼睛就是看前面。
被告莊榮兆
他(指陳彥霖)難道沒有看到?他在你的前面,你坐他後面 ,你都有看到,他難道沒有看到?
證人陳彥廷答
我們二個當然都是看前面。
被告莊榮兆
前面那裡如果有看到,你剛才看到螢幕,已經直直走,走到 中間了,走到中間之後,你都有看到了,你哥哥怎麼會沒有 看到?我講的是這裡就對了,他(指陳彥霖)的狀況,可以 回想一下嗎?你說唉一聲是因為車來了,你哥哥有看到,他 現在是看哪裡?
證人陳彥廷答
他也是跟我一樣。
被告莊榮兆
如果一樣,他(指陳彥霖)怎麼沒有剎車的樣子?本來報告 是說他有剎車,實際上是沒有剎車?
證人陳彥廷答
有啊!哥哥有剎車耶。
被告莊榮兆
有剎車喔?
證人陳彥廷答
嗯。
被告莊榮兆
你怎麼知道他(指陳彥霖)有剎車?
證人陳彥廷答
他有整個剎住,事情已經發生了。
被告莊榮兆




你那個剎車是如何感覺?因為就撞下去了,當然剎車撞到就 剎住了,是怎麼感覺的?
證人陳彥廷答
剎很緊,就往前傾了。
被告莊榮兆
那不一定是剎車喔?
證人陳彥廷答
有啦!
被告莊榮兆
你先不要說有沒有,因為車撞下去之後,當然是往前傾,這 個跟剎車沒關係,剎車是「ㄍㄨㄞ」一下,下面就夾住制動 ,才會有聲音,那就剎車,要不然撞到之後,當然向前傾, 一下子就倒下去了?
被告莊榮兆
我再繼續跟你請教,你看到之後,你有看到我,所以你唉一 聲,你唉一聲是因為哥哥沒看到?
證人陳彥廷答
有啊!他有看到。
被告莊榮兆
但是他(指陳彥霖)沒有唉,他有唉嗎?
證人陳彥廷答
蛤?
被告莊榮兆
哥哥有唉嗎?
證人陳彥廷答
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
不知道?
證人陳彥廷答
嗯。
被告莊榮兆
你先確定看看,是有?還是沒有?還是不知道?想一下?證人陳彥廷答
應該沒有。(搖頭)
被告莊榮兆
撞下去那時候,你哥哥車有沒有倒下去?還是只有我倒下去 而已?
證人陳彥廷答
哥哥沒有倒。
被告莊榮兆




當時的狀況到底是相撞?還是我車走到一半之後,你哥哥來 撞我?
證人陳彥廷答
撞在一起的,相撞吶!
被告莊榮兆
相撞有二種,一種是車一直走,二條這樣要相撞,相撞的意 思是這樣,因為有相撞是,這邊來,這邊來,二邊都正面對 正面才會相撞,現在看起來到底是前輪跟前輪相撞?還是你 哥哥的車撞在我車的中間?
證人陳彥廷答
嗯,相撞啊!
被告莊榮兆
你說那個相撞是誰撞誰?
證人陳彥廷答
撞在一起。
被告莊榮兆
撞擊不是一個撞誰?相撞沒錯,看是誰撞誰?
證人陳彥廷答
二個都撞在一起。
被告莊榮兆
你哥哥的車頭撞在我車子的哪裡?
證人陳彥廷答
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
你當時車禍發生之後,有很關心我,有來看我,你難道沒有 看到車到底撞在哪裡是很關鍵,要先了解,你要再回想一下 嗎?你要記得剛審判長有跟你說,你也有唸譯文(應指結文 ),知道的說不知道,這個偽證喔!掩飾、匿也不行,你明 知道,把它掩蓋起來,還是飾都不行,所以希望你要注意, 你今天知道就要說知道,不記得說不記得都沒關係,不可以 暗藏?我剛講這個就是說撞下去之後,下來一定看到底是怎 麼發生的,是不是前輪對前輪相撞?還是你哥哥來撞我而已 ?因為不是二邊都直行,如果直行,那有可能相撞,你哥哥 是左轉,我是直行,直行來說,實際上的話,就不是相撞了 ,你左轉過去之後,如果撞到我的頭的話,我車子的車輪, 還是撞到我的車身,如果是車輪,像你形容的,還有可能相 撞?如果撞到車身,還是撞到車尾,你再想一下,好嗎?車 輪、車子中央、車尾?
證人陳彥廷答
嗯。




法官問
你有看到的,是怎麼撞,你知道,講出來就好,如果不知道 ,就沒辦法?
證人陳彥廷答
車輪。
被告莊榮兆
前輪?還是後輪?
證人陳彥廷答
後輪吧!
被告莊榮兆
後輪?
證人陳彥廷答
嗯。
被告莊榮兆
你要再想一下嗎?感覺再想一下,後輪?
證人陳彥廷答
後輪。
法官問
是你哥哥的前輪撞到莊先生的後輪,是這樣的意思嗎?證人陳彥廷答
嗯。
法官問
你叫說有車,你剛才的意思是說,「有車」,你忽然覺得你 哥哥有剎了車,他的前輪撞到莊先生的後輪,你的意思是不 是這樣?
證人陳彥廷答
嗯。
被告莊榮兆
你下來之後,看到我的狀況,那時候是什麼狀況?證人陳彥廷答
暈倒了。
被告莊榮兆
暈倒了?
證人陳彥廷答
嗯。
被告莊榮兆
有整個頭部都在流血嗎?
證人陳彥廷答
有。
被告莊榮兆




都流血,你可以稍微形容一下哪裡流、流成怎麼樣?流血是 流在哪裡?
證人陳彥廷答
有,在這裡。(以手摸後腦勺示意)
被告莊榮兆
你有看到一個鄰居很好,拿一條毛巾給我擦?我那時候是不 是撞昏過去之後,差不多五、六分鐘都倒在地上,差不多五 、六分以後坐起來,坐起來之後,有人拿一條毛巾給我,我 就接過毛巾擦頭就對了?
法官問
你有看到嗎?
證人陳彥廷答
有。
被告莊榮兆
是不是我剛講的這樣?
被告莊榮兆
你看看,你看你當時看到是怎樣?
證人陳彥廷答
好像有。
被告莊榮兆
你再慢慢想一下也沒關係,你再描述一下,你當時看到是什 麼狀況?
證人陳彥廷答
有擦。
被告莊榮兆
擦什麼?
證人陳彥廷答
後面。(以手摸頭示意)
被告莊榮兆
你是說有人拿毛巾給我擦這樣嗎?
證人陳彥廷答
嗯。
被告莊榮兆
你有看到我昏倒五、六分鐘,坐起來以後,有人拿毛巾給我 擦頭嗎?
證人陳彥廷答
對。
被告莊榮兆
多久之後,救護車才來?
證人陳彥廷答




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
不是都在現場?
證人陳彥廷答
我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
是沒記?還是不知道?
證人陳彥廷答
嗯,沒記。
被告莊榮兆
救護車把我載走之後,你們做什麼?
證人陳彥廷答
就回去了。
被告莊榮兆
你有跟你哥哥去醫院看我?
證人陳彥廷答
我沒看。
被告莊榮兆
是你哥哥自己去嗎?
證人陳彥廷答
嗯。
法官問
是說救護車把莊先生載走之後,你就回去,你哥哥有去醫院 看莊先生,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證人陳彥廷答
是。(以上見106年2月8日審判筆錄,本院卷第185至190頁 )
㈣、本院摘錄證人陳彥霖即告訴人(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 本件車禍有關之主要證詞如下:
被告莊榮兆
發生事故那天你從以前叫做安和路,現在改做豐栗路,你到 中山路左轉的時候,你那時候在騎的方向,車的速度多少?證人陳彥霖
我沒有看,因為我沒有去注意車速。
被告莊榮兆
大約是多少,知道嗎?
證人陳彥霖
不知道。
被告莊榮兆
有沒有超訴?還是?




證人陳彥霖
沒有。
被告莊榮兆
你沒有看,怎麼知道沒有超速?
證人陳彥霖
就是沒超速,那個車速.。
被告莊榮兆
沒關係,就是你大概想?
證人陳彥霖
對。
被告莊榮兆
你那時候要左轉的時候,是綠燈?還是紅燈?
證人陳彥霖
綠燈。
被告莊榮兆
你知道綠燈左轉要讓直行車先行?這個規定你知道嗎?證人陳彥霖
我知道,問題你是逆向,你是違規。
被告莊榮兆
那時候發生事故之前,你弟弟有發聲,好像有意外發生,跟 你提醒,嚇一跳,喊一聲很大聲,你有聽到嗎?證人陳彥霖
有聽到。
被告莊榮兆
你那時候在做什麼事?
證人陳彥霖
我那時候是看左前方,我是看左前方。
被告莊榮兆
看左前方?
證人陳彥霖
嗯。
被告莊榮兆
那時候有準備停車?還是準備要左轉?
證人陳彥霖
已經要準備剎車了。
被告莊榮兆
準備剎車?
證人陳彥霖
沒有錯。
被告莊榮兆




你是左轉之後才剎車?還是?
證人陳彥霖
我弟弟跟我說前面有車的時候,我雙手已經按住剎車了。被告莊榮兆
你方向是直行,要左轉,發生事故之後,是變左轉,到底左 轉的時候剎車?還是直行的時候剎車?
證人陳彥霖
你是說左轉的時候剎車,還是直行的時候剎車?被告莊榮兆
因為你有說剛才你有看到我人從左邊那邊來,你弟弟也有跟 你喊一聲?
證人陳彥霖
直行,我那時候應該還沒有到左轉。
被告莊榮兆
還沒有左轉剎車?
證人陳彥霖
已經是在快要左轉,還沒有到左轉。
被告莊榮兆
所以你那時候確定是有剎車?
證人陳彥霖
我就是有剎車啊!
被告莊榮兆
(請提示104 年度他字第6790號74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並告以要旨)這張警察機關畫的圖,你看看,跟事實發生 有相符嗎?
證人陳彥霖
正確。
被告莊榮兆
有相符?
證人陳彥霖
對。
被告莊榮兆
請你再翻下面照片那張,第23頁的反面,這是當時發生事故 所拍照的照片,這個位置這樣對不對?
證人陳彥霖
對。
被告莊榮兆
你那時候彎過去之後,因為這個是六線道,一個是慢車道一 道,汽車道二道,汽車分內線跟外線,內線是禁止騎機車, 只有車可以走而已,外線的快車道,機車可以走,你要彎的



時候,你是到中山路內側道左轉?還是外側道左轉?證人陳彥霖
我要準備切到外側。
被告莊榮兆
準備切到外側?
證人陳彥霖
對。
被告莊榮兆
發生的地點是在哪裡,你知道嗎?你要看一下嗎?發生的地 點在哪裡?是在內側?還是外側?
證人陳彥霖
在這邊啊!
被告莊榮兆
那邊是外側?還是內側?
證人陳彥霖
我是要從那邊過去,從這裡過去,我又不是要直接從內側這 樣切進去,我是要從這裡,這裡這樣子切到外側。(在照片 上比劃)
被告莊榮兆
這樣怎麼撞得到?這樣應該撞不到,這樣撞不到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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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