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04年度,9號
TCDM,104,自,9,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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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9號
自 訴 人 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自 訴 人 王慶鐘
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高馨航律師
被   告 王惠玲
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
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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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