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自字第9號自 訴 人 力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自 訴 人 王慶鐘自訴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 高馨航律師被 告 王惠玲選任辯護人 黃秀惠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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