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630號
TCDM,103,訴,1630,2017041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孟志(原名:孫翊庭)
選任辯護人 鄧啟宏律師
      陳佳瑤律師
      呂勝賢律師
被   告 陳琦超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呂勝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10648號、102年度偵字第17112號、102年度偵字第19745號、
102年度偵字第19746號、102年度21262號、103年度偵字第30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4日 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 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 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