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育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零叁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八點五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曾育哲於民國104年2月3日向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4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
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5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364,035元整自民國106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58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暨自
民國106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
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64,03
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影本一張。二
、帳務明細一張。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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