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0號
PHDV,106,司促,220,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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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宏德鐵工廠即呂村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彪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彪成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 信函及澎湖縣政府函,固堪認其間原有債權存在(但債權內 容不明,因未提出相關證明),惟依其所提出之債權讓與契 約書第二點、效力欄中載明:「甲方(即宏德鐵工廠)同意當 雙方簽定本契約書,乙方(即彪成營造有限公司)將債權移轉 予甲方時,乙方對於通樑漁港新建工程積欠甲方之債務同時 抵銷,縱使之後業主否認該債權金額,或甲方起訴後,法院 判決乙方得對業主請求給付之金額低於乙方對甲方債務金額 者,亦同」,是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已因債權讓與契約成立生 效,當然抵銷致消滅而不存在,不能再對債務人主張,核其 提出之證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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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彪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