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5號
CTDV,106,除,35,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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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木貴 
代 理 人 吳瓊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 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 登於105年11月8日臺灣導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3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年11月8日刊登該裁定於臺 灣導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臺灣導報1份在 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 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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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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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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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380614-1 │股票 │ │10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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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D-0380615-3 │股票 │ │1000 │ │
│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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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285562-4 │股票 │ │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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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