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9號
CTDV,106,除,19,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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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雅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5張,經移撥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民國105 年9 月30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 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5 張確為聲請人所 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5 張,經雄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8 號 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9 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都 會時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都會時報1 份 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28日屆滿後尚未逾 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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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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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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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D-492973-1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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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D-492974-3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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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D-492975-5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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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D-492976-7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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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D-492977-9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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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