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0號
CTDV,106,補,240,201704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睿明等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36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