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睿明等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9,36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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