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13號
CTDV,106,補,213,2017040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千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祺星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7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
宇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