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6年度,29號
CTDV,106,審重訴,29,201704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莊進忠
代  理  人 蔡鴻杰律師
       吳幸怡律師
複 代 理 人 董志鴻律師
被    告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上 二 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郭俐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33,507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
1,183,019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303,200元+訴
之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為247,288元=4,733,50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5年
度救字第200號裁定確定,就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核屬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准予訴訟救助,而駁回
訴之聲明第3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訴訟標的價額247,288元之部分,
原告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就訴訟標的金額247,288元(
即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如數補繳裁判費2,650元(原告已於民
國105年12月27日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