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55號
CTDV,106,司票,555,2017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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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王玉潔
相 對 人 鐘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文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事項所載之本票與台端提出本票不一,請確認有
  無誤寫,並確認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
二、相對人鐘文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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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