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553號
CTDV,106,司票,553,2017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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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陳豪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双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双福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
  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
  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二、釋明各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
  日自到期日起算,惟四張本票均無到期日之記載)
三、相對人蘇双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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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