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56號
CTDV,106,司拍,56,2017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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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林行達
相 對 人 王富榮
相 對 人 王新長
相 對 人 王仁
相 對 人 王新喜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行達及第三人林文得於民國82年3 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高雄市內門區農 會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中國農民銀行受讓高 雄市內門區農會信用部中國農民銀行又併入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上開債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民國97 年4 月11日因債權讓與關係移轉予聲請人所有,亦經登記在 案。另上開不動產分別於86年3 月17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 為相對人王富榮所有;於86年6 月13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 為相對人王新長所有;於98年12月25日因買賣原因移轉登記 為相對人王仁所有;於102 年11月28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王新喜所有。相對人林行達邀同第三人林錦 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0年2 月13日向高雄市內門區農會借 用1,250,000 元,借款期限為90年2月13日至91年2月13日日 ,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 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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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司拍字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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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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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 │內門 │東勢埔│619-1 │一般農業區 │21,568 │13619/132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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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林行達應有部分4540/132798 ;王新長應有部分2269/132798 ;王富榮、王仁│
│ 、王新喜應有部分各2270/132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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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 │內門 │東勢埔│619-2 │一般農業區 │4,690 │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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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林行達應有部分2/36;王富榮王新長、王仁、王新喜應有部分各1/36 │
├─┬───┬────┬───┬───┬──────┬────┬───────┤
│3 │高雄 │內門 │東勢埔│619-4 │一般農業區 │6,421 │1/6 │
├─┴───┴────┴───┴───┴──────┴────┴───────┤
│備註:所有權人林行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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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 │內門 │東勢埔│635-1 │一般農業區 │11,288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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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有權人林行達
├─┬───┬────┬───┬───┬──────┬────┬───────┤
│5 │高雄 │內門 │東勢埔│635-2 │一般農業區 │4,447 │1/4 │
├─┴───┴────┴───┴───┴──────┴────┴───────┤
│備註:所有權人林行達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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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