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13號
CTDV,106,司拍,113,2017041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鄭調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家芸葉茜旻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尤家芸葉茜旻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灣裡段
  376、377 地號土地及其上8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
  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尤家芸葉茜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