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立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限至民國119 年6 月25日,
尚未屆期,如有約定加速條款,請提出。
三、承上,如加速條款約定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相對人,始
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含
回執)。
四、相對人洪立潔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