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4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楚凱琳
債 務 人 楚舜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楚凱琳於就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
楚舜來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5 年12月1 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337,232 元( 利息、違約金另
計) ,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
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民 國) │ │ │
├──┼─────┼───────┼──────┼───────┤
│001 │337,232元 │105年11月1日 │清償日 │年息百分之2.15│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民 國) │截止日│ │
├──┼─────┼───────┼───┼──────────┤
│001 │337,232元 │105年12月2日 │清償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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