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90號
CTDV,106,司促,4390,2017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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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妙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0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0年4月12日至民國94年4月12日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
  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2年6月5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據及約
  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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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