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蔡璨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璨鴻於民國105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
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9,76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5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
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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