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鄭珮宸
債 務 人 鄭寶紳
債 務 人 陳羽箐
一、債務人陳羽箐、鄭珮宸、鄭寶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鄭珮宸於民國95年11月至99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
鄭寶紳、陳羽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9,117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珮宸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鄭寶紳、陳羽箐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3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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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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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羽箐、鄭│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79117 │珮宸、鄭寶│2月1日起 │ │ │
│ │元 │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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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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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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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羽箐、鄭│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9117 │珮宸、鄭寶│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紳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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