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何啟川
債 務 人 廖瑞欽
債 務 人 張喬琪
一、債務人何啟川、廖瑞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
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何恳川
、張喬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零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何啟川於民國92年06月至93年05月間邀同債務人
廖瑞欽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0,454元整,復於民國95年11
月至101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喬琪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
311,07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何啟川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廖瑞欽、張喬琪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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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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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啟川、廖│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256% │
│ │10454 │瑞欽 │2月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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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何啟川、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11078│喬琪 │2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啟川、廖│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54 │瑞欽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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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何啟川、張│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1078│喬琪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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