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賴應祥即林金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賴應源即林金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綢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就其繼承被繼承人
林金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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