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98號
CTDV,106,司促,4198,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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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98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鄭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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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