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83號
CTDV,106,司促,4183,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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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兆忠
債 務 人 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肆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
  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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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