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6年度,166號
SYEV,106,營小,166,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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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小字第166號
原   告 陳淑貞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銘欽莊禮溶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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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