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34號
CTDV,106,司促,4034,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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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信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李信諺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 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
  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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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