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017號
CTDV,106,司促,4017,201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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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宇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劉宇宏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3 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15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或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㈡緣相對人劉宇宏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5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06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 年3 月17日止未受
  償之遲延利息110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2580元。遲延利
  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
  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
  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
  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3│新臺幣│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5425元│3 月18日起 │      │十一點七九  │
│  │   │      │      │       │
├──┼───┼──────┼──────┼───────┤
│ 005│新臺幣│自民國106 年│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
│  │219886│3 月18日起 │      │二點六八   │
│  │元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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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