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923號
CTDV,106,司促,3923,2017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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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債 權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安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弘安工程行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具狀更
正相對人為「羅安順即弘安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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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