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
債 權 人 余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氏明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266919、281681、281685、281687、281692
正確提示日各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提示日均為民國106
年4月5日,惟附表所載提示日均為民國106年3月21日,兩者
顯不一致)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台端提出之影本部分模楜,難以辨識發票
日、票載金額、發票人。
三、債務人梁氏明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