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7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韓冠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辦理分期金額
為70,000元,則貴公司請求本金78,816元之依據為何?如78
,816元已內含利息,則該利息,貴公司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
何?
二、又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八條第2 款所載,「買方經通知或催
告,仍未繳付所應繳付繳付款項達賣方所定應繳金額者」始
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通知或催告第三人陳政平之相關文
件(含回執)。
三、債務人韓冠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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