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債 權 人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債務人蔡麗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