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830號
CTDV,106,司促,3830,2017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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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
債 權 人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金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債務人蔡麗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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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