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06號
CTDV,106,司促,3706,2017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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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楊茹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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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