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
債 權 人 陳豪杰
債 務 人 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榆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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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序號│(新臺幣)│(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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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元 │105年12月25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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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0,000元 │105年9月29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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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50,000元 │106年2月28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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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00,000元 │105年11月20日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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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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